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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0723破1号大余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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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公 告 (****)赣****破*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赣****破申*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案,并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指定**凯莱律师事务所担任**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鹭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省******长岗路**号达芬奇国际中心*号楼**层**凯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袁雨涵***********)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债权成立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前述证据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按手印);委托申报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若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院定于****年*月**日** 时** 分在本院*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也可通过线上方式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线上会议的具体事务,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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