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09破25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丽之秀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4日 | 标签:
161108084
chanquanjiaoyi
;苏州市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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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破**号之一
申请人:**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本院根据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业分所为**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现已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名下无财产。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元,据此编制的债权表已经全体债权人核查,全体债权人一致表示对该债权表无异议,本院于****年*月**日作出(****)苏****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该无争议债权表。另,截至****年*月**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元。管理人认为,**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同时,**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丽之秀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荣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毕青
书记员金秋萍
附件 *.破**宣告债务人破产(已签章版).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