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破6号(2024)苏01破6号公司及有关人员责任释明-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8日 | 标签:
155763328
chanquanjiaoyi
;江苏省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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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司及有关人员责任释明-公告
(****)苏**破*号
**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级人民法院已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圣典律师事务所担任**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苏**破*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同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你公司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你公司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