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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926破1号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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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金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金顺纸业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纸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省***人民法院审理,同日**省****级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方式选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普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担任***金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金顺纸业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年*月*日,金顺纸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二债会)采用书面形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将编制的《***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二债会核查。在二债会结束后的异议期内,债务人未对《***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已认定债权提出异议。债权人邹集长、郑元智、章显科在异议期内对其债权认定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起异议,管理人依法予以书面回复债权复核意见,上述债权人未在收到管理人回复函之日起**日内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视为对《***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债权人张全快的债权异议未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起,该债权异议不成立,管理人电话沟通后,不再予以书面回复。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二债会上暂缓认定的*户*笔债权、二债会后补充申报的*户债权人进行了债权审查。现就二债会后债权的补充申报情况和债权认定的情况向各位债权人作如下汇报,请债权人、债务人依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核查债权。
一、债权补充申报情况
二债会后,共*户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笔债权,申报金额共计******.**元,其中:
*.**省***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金额为****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友邦化工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荣升加油站申报债权金额*****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吴小玲申报债权金额*****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管理部申报债权金额*****.**元,债权性质为社保债权。
二、债权审查情况
(一)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核查认定成立的债权共*户*笔,认定普通债权*户*笔,金额为******元,认定社保债*户*笔,金额为*****.**元。具体审查情况如下:
*.**省***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金额为****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元。管理人对其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认定债权总额****元,均为普通债权。
*.****友邦化工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元,其中本金******.*元,经管理人依法审查,最终认定普通债权******元。
*.***荣升加油站,申报债权金额*****元,其中本金*****元,经管理人依法审查,最终认定普通债权*****元。
*.吴小玲,申报债权金额*****元,其中本金*****元,经管理人依法审查,最终认定普通债权*****元。
*.***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管理部,申报债权金额*****.**元,经管理人依法审查,最终认定社保债权*****.**元。
(二)对二债会中继续暂缓认定的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现就二债会中继续暂缓认定的*户*笔债权作如下认定:
*.周守坚,申报普通债权******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案件受理费用****元。根据(****)闽****民初****号民事裁定书的撤诉裁定,管理人对其债权依法审查,最终认定普通债权******元。
*.**克林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报普通债权*****.**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案件受理费****元,代理费****元,交通费****.**元,根据(****)郑仲决字第****号决定书,管理人对其债权依法审查,最终认定普通债权*****元。
根据以上审查情况,管理人更新了《***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上述债权表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同时管理人以微信传输的形式通知债权人进行核查。
***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表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
序号
债权性质
债权人
申报金额
确认金额
人民币,元
人民币,元
*
普通债权
**省***人民法院
****
****
*
****友邦化工有限公司
******.*
******
*
***荣升加油站
*****
*****
*
吴小玲
*****
*****
*
周守坚
******
******
*
**克林斯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普通债权合计
*******
*
社保债权
***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管理部
*****.**
*****.**
社保债权合计
*****.**
债权合计
*******.**
三、债权异议与复核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结束的次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及证据。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予以采纳。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将结果及时通知异议人。若异议人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在收到管理人回复函之日起**日内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会后未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或未在收到管理人回复函之日起**日内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书面通知管理人的,视为对《***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债权人、债务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后,涉诉债权将全部转为暂缓认定债权。法院最终裁判驳回诉讼请求的,按照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认定;反之,管理人将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对涉诉债权进行重新认定。
债权人、债务人对《***金顺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提请**省***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四、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特此报告。
***金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一十三日
附件 ******金顺提请债权人会议(第三次)核查债权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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