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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322破5号仙游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4)闽03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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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闽**破申**号
申请人:柯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街道蜚山村坑尾** 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鲤南镇体育东路*** 号 * 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W*H。
法定代表人:蔡龙芳。
经申请人柯玉梅申请,**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执***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弘德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年**月**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仙劳仲案[****]***号裁决书,裁决:**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柯玉梅工资*****元整。该判决生效后,因**弘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柯玉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闽****执***号。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弘德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弘德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登记机关为**省****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蔡龙芳,股东为蔡龙芳。
本院认为,申请人柯玉梅系被申请人**弘德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弘德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法院经柯玉梅申请将**弘德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因**弘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省***,且**法院已立案执行柯玉梅与**弘德公司的执行案件,故**弘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应移交由**法院审理,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柯玉梅对被申请人**弘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凰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
持。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
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
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
民法院审理。
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
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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