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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123破12号配合破产清算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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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卫德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卫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管配合破产清算通知书
(****)卫德贸易破管字第*号
王冬梅(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韩银龙(股东、监事):
其他高管及有关人员;
**省******人民法院根据王琦琏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卫德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年代律师事务所担任**卫德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适用简化程序快速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请贵方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具体如下:
一、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如下义务:
*.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实告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缴足尚未实际缴纳的出资。
二、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不得对公司财产作出任何处分,包括如下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行清偿;
*.放弃债权;
*.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贵司之前,贵司及贵司股东、高管等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并对贵司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三、若贵方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资料;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请收到此通知书后,尽快联系并配合管理人对**卫德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因怠于履行法律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卫德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皖****破**号配合接管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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