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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辽02强清3号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相关人员履行清算义务及配合清算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7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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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优必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相关人员履行清算义务及配合清算的 告知书 (****)优必客强清字第*号 优必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辽**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优必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优必客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辽**强清*-*号决定书,指定**青松律师事务所作为优必客公司清算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你们应承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优必客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证照、文书等资料的义务,配合清算组对优必客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以来,未接管到优必客公司任何财产、印章和账薄、证照、文书等资料。现清算组释明,你们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立即向清算组移交优必客公司的财产和相关资料、提供有关线索。 清算组通讯地址:**省******黄河路***号***室,联系人:芦律师,联系电话:***********。 优必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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