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渝05破117号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2日 | 标签:
160893370
chanquanjiaoyi
;渝北区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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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申报通知书 尊敬的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年*月**日,***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作出(****)渝**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或“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年*月**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与***金杜律师事务所**分所联合担任金科股份管理人。 现管理人就债权申报、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五中院公告,请金科股份的债权人在****年*月**日前,向金科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因债权人人数众多,为节省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成本,提高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效率,本次债权申报主要接受债权人通过“律泊智破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具体使用方式详见《债权申报指引》(网址:www.lawporter.com);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现场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崔子琦、**汪、何雪连、陈浩然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大道*号天湖公园南门*号办公楼 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金科股份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金科股份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五中院定于****年*月**日*时**分在**破产法庭(*******杨家坪街道花半里*号)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