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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6破28号接管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5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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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昆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通知
**昆记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昆记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恒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担任**昆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昆记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具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人、占有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应当配合管理人接管,及时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和资料。现管理人通知你(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起三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向管理人移交昆记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财产及资料: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全部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银行开户许可证;
(*)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审计、评估、网银、网银密码、网银支付器等资料;
(*)章程、管理制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人事档案文件;
(**)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综上所述,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移交或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清算义务人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管理人也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昆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管理人通讯地址:********街道富力中心A座***;
联系人:陈女士***********、林女士 ***********
附件 ******昆记接管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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