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导航图标
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招标公告 > (2023)川0704破7号关于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
分享到:
(2023)川0704破7号关于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 标签: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注册 成为会员,
已注册会员请 登录 后查看。
招标编号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采购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招标公司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人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电话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通讯地址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邮政编码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截止日期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关于****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接管公告及责任告知书 ****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财务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川****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以(****)川****破*号《决定书》指定**众益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玻璃”)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现管理人向你方公告送达接管通知和法律责任告知书如下: 一、通知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中邦玻璃相关资产资料: *.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各大类专用章、各部门印章(董事会、监事会、人事部门、办公室等)、各分支机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 *.营业执照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报关证、贷款证、经营资质、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等。 *.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银行账户、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现金(库存、备用金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 *.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员工联系方式等。 *.财产凭证、交易凭证明等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出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土地使用证、商标权利证书、专利证书等各种权利证书。 *.固定资产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设备、办公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履行进度情况说明等。 *.债务清册。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债权人名称、债务类别、债务范围/金额、债权人联系方式等情况编制债务清册。 **.诉讼、仲裁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案件卷宗、文书及其对应执行案件资料。 **.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 **.其他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移交的资产资料。 贵方应制作移交清单,对移交物品进行逐一核对登记后,双方签署交接清单。如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清算案件无法进行,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企业破产法》规定之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杨、方碧玉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省******科创园区**南路**号田森奥林春天*期写字楼*栋*楼 ****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决定书.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文件下载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地区站
东北: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华南:广东 广西 海南
西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南: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华中:河南 湖北 湖南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征代理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