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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湘1125破1号永州市颐鸿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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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颐鸿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等清算义务人: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湘****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唐先兵对被申请人***颐鸿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湘****破申*号决定书,指定**华商(**)律师事务所、**九子龙律师事务所联合体担任***颐鸿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现就***颐鸿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接管内容
***颐鸿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内依法协助管理人接管***颐鸿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一)管理人拟接管的公司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动产、不动产等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帐、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重整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公司审计、评估等资料。
*、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公司纳税资料及凭证。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公司的人事档案文件。
**、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U盾以及口令,密码等。
**、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司截止破产管理人确定之日的资产负债表。
(二)不属于公司所有但由公司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三)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管理人接管时公司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责任告知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四)上述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颐鸿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接管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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