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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583破152号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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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破申***号
申请人:***周*镇门派门窗经营部,住所地**省***周*镇华城美地花园东岸公寓 * 幢 *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TAWUQ**。
法定代表人:冯军。
被申请人:**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镇**中路 **** 号正泰隆国际装备采购中心 * 号馆 ****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MFQ*U*K。
法定代表人:陶金龙。
本院在执行***周*镇门派门窗经营部与**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镇门派门窗经营部以**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请求本院执行局将**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遂决定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编立(****)苏 **** 破申 *** 号案件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 **** 年 *月 * 日在***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 万元。现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陶金龙。
经营范围:五金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电子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气动工具、空压机、电焊机、发电机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周*镇门派门窗经营部与**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省**人民法院(****) 苏 **** 民初 *****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权利人***周*镇门派门窗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 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苏 **** 执 **** 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在**范围内未见有不动产登记;名下有苏 ERB*** 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务尚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有权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其次,**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具有管辖权;再次,从**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债务来看,其有执行案件未履行,经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本院认定**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周*镇门派门窗经营部对**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苏军伟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典
附件 康禾-****破申***号+受理裁定书 ********.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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