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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0102强清2号关于垫付费用的工作联系函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3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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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关于垫付费用的工作联系函
吴斌、张波、李国江、杨书翰、周富强: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黔****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丝特公司”)强制清算案,并于****年*月**日作出(****)黔****强清*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担任**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黔****强清*号《决定书》,准许国浩律师(**)事务所辞去**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职务,指定**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柏丝特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支持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截至****年*月*日柏丝特公司现有资产为****.**元),因您方为柏丝特公司股东,故清算组与您方协商,能否代柏丝特公司垫付相应费用?垫付的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若需要继续开展工作,则需要垫付的费用如下:一、启动对**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欧志安追收股权转让款的诉讼程序费用合计需******.*元根据清算组公开选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专项审计报告》(黔欣财(专审)字[****]***号),**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元公司)尚欠柏丝特公司股权转让款****万元,欧志安尚欠柏丝特公司股权转让款****.**万元。清算组向道元公司和欧志安发函,要求向柏丝特公司清偿债务,但至今尚未履行。清算组拟采取诉讼执行程序向道元公司、欧志安主张债权。经清算组核算,启动对道元公司的诉讼执行程序需要诉讼费用******.**元(全额),该费用为一审费用,暂不包含二审、再审、执行、保全等相关费用。启动对欧志安的诉讼执行程序需要诉讼费用******.**元(全额),该费用为一审费用,不包含二审、再审、执行、保全等相关费用,两项费用合计******.*元。若上诉则需支付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同一审程序)。二、本案的清算费用******.**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本案的清算费用如下:
*.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万元的,每件交纳**元;*.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经清算组审查确认职工债权为*****.**元,普通债权金额为*******.**元,债权金额合计为*******.*元。若追回道元公司以及欧志安的股权转让款,则本案的债权均能够得到清偿,本案的清偿率为***%,则本案应当按照*******.*元计算申请费为*****.**元。
*.清算组执行职务的工作费用。截至****年*月*日,清算组共产生开立银行费用、印章刻制费用、文印费用、交通费用、邮寄费用等合计****.**元。若启动对道元公司、欧志安的诉讼执行程序,清算组预估需要****元费用。两项合计****.**元。
*.清算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条规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清算组与公司及股东无法就清算组报酬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以下确定”,根据柏丝特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元计算清算组报酬为******.**元,最终以人民法院确定清算组报酬为准。
*.审计费用。为查清柏丝特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由债权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垫资,清算组公开选聘,最终确定由**欣盛财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柏丝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专项审计工作,清算组已向审计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元。
以上第一项对**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欧志安追收股权转让款的诉讼一审程序费用合计******.*元。由您方垫付的费用将作为清算费用优先清偿,第二项的******.**元作为清算费用将优先受偿。若追收款项不足以全额支付两项费用,将参照《中华人民**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条的规定,清算组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望您在收此函三日内书面回复。顺颂商祺!清算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清算组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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