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2强清1号南京苏展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释明和债权申报等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1日 | 标签:
159751747
chanquanjiaoyi
;南京市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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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苏展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
公告
(****)苏****强清*号
******人民法院已于 ****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展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展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世纪**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展公司清算组。
苏展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按照清算组的要求填写申报债权的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债权申报过程中如有漏报、瞒报债权,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苏展公司的债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未予清偿或者交付财产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承担下列责任:(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清算组员。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上述有关人员应在公告之日起 *日内主动向清算组说明公司的情况,全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上述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
特此公告。
**苏展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附:苏展公司清算组联系方式和地址:
傅律师:***********
******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一单元*楼**世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