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4破1号关于要求配合浙江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告知函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1日 | 标签:
156056531
chanquanjiaoyi
;浙江省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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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关于要求配合**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工作的告知函
**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新良、茅六根、施水林、李付明、茅海江及其他清算相关人员: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浙**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杉格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你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咨询;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你方须向管理人移交下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章、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公司的其余重要资料。
特限你方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杉格公司的全部财物(详见附件*)。管理人联系方式为:**省***钱**路***号钱江大厦*楼***翔律师事务所,杜律师(***********)。
**杉格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件*:移交提示及相关规定
附件*:民事裁定、决定
附件 杉格木业-决定书.pdf 下载 杉格木业-股东告知函.pdf 下载 杉格木业-裁定书-中院.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