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112破2号镇江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债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4日 | 标签:
161129045
chanquanjiaoyi
;镇江市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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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告
瑞鸿破管他字第*号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以(****)苏****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鸿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以(****)苏****破*号决定书指定**云俊律师事务所担任**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瑞鸿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省*******口交通商住楼*楼,**云俊律师事务所,收件人姬智:***********,王梦轩***********。邮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瑞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瑞鸿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年*月**日下午**时**分, 地址为*******路***号,***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瑞鸿物流园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