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523破10号关于安徽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 标签:
160048239
chanquanjiaoyi
;雨山区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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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省**人民法院 **省**人民法院公告 (****)皖****破**号 ****年*月**日,经债务人**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指***鉴知律师事务所担任**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管理人。**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年*月**日前向**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及申报地址:**省*******万达写字楼**层;联系人:何俊生律师,联系电话***********;李敏律师,联系电话:***********)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嘉益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分在**省**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嘉益玻璃破产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