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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11破38号相关人员责任释明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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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相关人员责任释明通知书
**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股东:
****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苏****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浦石农业农民专业**社对被申请人**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决定指定****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你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坤硕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接受询问。
四、你方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五、坤硕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年*月**日上午*时在******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大街***号)召开,请贵方依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王律师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路*号亚太商务楼**层ADEF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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