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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0727破3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7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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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宏建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 示
**省***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点**分在第三审判庭召****宏建木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实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在本次会议上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对财产管理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现将表决如果公示如下:
一、财产管理方案
经***宏建木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应到有表决权债权人***名,实到参加会议**人。以**票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的**.**%;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票反对、**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通过《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二、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共设立*个组,结果如下:
*、税务债权组:本组应到债权人*名,实际参加会议*人。以*票赞成、*反对、*票弃权。其中*票赞成,占本组债权总额的***%,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组(税务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职工债权组:本组应到职工代表*名,以职工*人代表***人参加会议表决。以*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其中*票赞成,占本组债权总额的***%,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符合第二款之规定,本组(职工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万以上普通债权组:本组应到债权人**名,实际参加**人。以**票赞成、*反对、**票弃权。其中**票赞成,占本组债权总额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组(三万以上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万以下小额债权组:本组应到债权人**名,代表核定债权总额为实际参加**人。以**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其中**票赞成,占出席本组会议有表决权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组(三万以下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权益组:应到出资*名,实际参加会议 *人。以*票赞成,以*票反对,*票弃权。其中*票赞成,所代表的出资额占到会股东代表出资总额的**.**%,所代表的出资额占债务人宏建木业公司注册资本的*.**%。该组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事项。
序号
分组名称
代表债权数额(元)
表决结果
通过草案人数
代表债权额
是否通过
*
税务债权组
*,***,***.**
*
***.**%
*,***,***.**
***.**%
通过
*
职工债权组
*,***,***.**
*
***.**%
*,***,***.**
***.**%
通过
*
(*万以上)普通债权组
***,***,***.**
**
**.**%
**,***,***.**
**.**%
未通过
*
(*万以下)小额组
***,***.**
**
**.**%
***,***.**
**.**%
未通过
*
出资人权益组
**,***,***.**
*
**.**%
*,***,***.**
**.**%
未通过
现由于(*万以上)普通债权组、(*万以下)小额组、出资人权益组三组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故***宏建木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人数通过,主要是所代表的债权额未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示!
***宏建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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