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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22破11号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7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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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新骏士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公告 (****)皖****破**号 本院根据**裕贸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新骏士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竞合律师事务所为**新骏士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新骏士箱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省*******淮河大道北段**大厦三楼**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骏士箱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年*月**日下午*:**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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