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破97号温州市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申报、一债会召开等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 标签:
160682414
chanquanjiaoyi
;鹿城区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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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级人民法院根据王道炳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项军权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省********街道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 幢 * 楼,联系电话:朱诗雅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级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下午**时**分在**破产法庭第三法庭(南浦路 ***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告(重整网).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