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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723破62号青阳县瓷尊维纳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案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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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皖****破**号之一
申请人:***瓷尊维纳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郑结算。
**省****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王贵对债务人***瓷尊维纳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该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指***安东律师事务所为***瓷尊维纳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申请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瓷尊维纳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蓉城镇老施陶艺加工店*户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元。上述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并提交****年**月**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认定*户债权人的******.**元债权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瓷尊维纳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蓉城镇老施陶艺加工店*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唐保东
审判员邵然
审判员周翔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梦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无异议债权表
单位:元
序号
债权登记编号
债权人
申报时间
申报债权金额
审定债权金额
审定债权性质
备注
*
*
***蓉城镇老施陶艺加工店
********
****.**
****.**
普通债权
*
*
**青华律师事务所
********
*****.**
*****.**
普通债权
*
*
王贵
********
*****.**
*****.**
普通债权
合计
******.**
******.**
附件 (****)皖****破**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瓷尊公司破产案无异议债权).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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