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104破1号漯河市邓湖粮油有限公司和漯河市邓襄粮食储备库的债权人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 | 标签:
156290658
chanquanjiaoyi
;郾城区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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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豫****破*号-* ****年**月**日,本院裁定受理***邓湖粮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邓湖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本院根据***邓湖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邓襄粮食储备库、***邓湖粮油有限公司实质合并清算,并于****年*月*日指定**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邓湖粮油有限公司和***邓襄粮食储备库实质合并清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邓湖粮油有限公司和***邓襄粮食储备库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建业森林半岛**号楼***室】;邮政编码:【******】;联系人:【赵志敏、牛龙飞】 ,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下午十五时十五分在***召陵区第一法庭召开。会议其他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邓湖粮油有限公司和***邓襄粮食储备库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邓湖粮油有限公司和***邓襄粮食储备库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公告-邓湖-合并破产债权申报.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