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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破131号华夏芯(北京)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主体履行义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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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华夏芯(**)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华夏芯(**)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主体履行义务的公告 华夏芯(**)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 ****年*月**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京**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夏芯(**)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以(****)京**破***号民事决定书,指定****闻律师事务所担任华夏芯(**)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至破产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贵公司及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如下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因截至目前,管理人无法与贵公司及有关人员取得有效联系,为确保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特发布此公告,望贵公司及有关人员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积极联系管理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拒不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华夏芯(**)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门北大街*号泓晟国际中心*层 联系人:孙律师,电话:*********** 郭律师,电话:*********** 附件 *-华夏芯(**)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主体履行义务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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