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2破147号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申报债权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2日 | 标签:
198252753
chanquanjiaoyi
;南开区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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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津 **破***号
本院根据许居旺的申请于****年**月**日受理***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科研西路科技广场销售中心四楼,联系人:田花蕊,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分在***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民事裁定书-(****)津**破申***号.pdf 下载 公告-(****)津**破***号.pdf 下载 决定书-(****)津**破***号.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