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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方大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七月第一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变更公告1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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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3年07月11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东营方大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七月第一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变更公告1。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原公告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 开标(截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方大电力工业园计量楼*楼 招标人 **方大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路与康洋路交叉路口北***米**方大电力工业园计量楼*** 招标代理机构邮编 ****** 联系人 李老师 联系电话 *********** 传真 电子邮箱 *********** 变更公告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 开标(截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方大电力工业园计量楼*楼 变更公告内容 招标文件与公告以此版为准 变更公告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年七月第一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 批次编号:DYFD******WZGKZB *.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方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方大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结果应用方为招标人及其所属子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并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协议库存增加:货物清单的“交货时间”为参考时间,实际交货时间以供货单约定为准。本项目协议库存供货期限详见合同协议书。 ●中标履约平台,若本项目中标结果通过“国网电商”线上平台采购,则“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商”)”按照中标结果向供应商采购物资,同时,通过国网公司省管产业单位电商化采购专区(网址:http://j.esgcc.com.cn)按照中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和服务要求,向**方大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单位”)提供物资。产业单位在电商化采购专区中,通过线上可视化方式向国网电商下单采购物资,国网电商线上实时将产业单位下达的采购订单(扣除*.*%让利后)流转给中标供应商,并向中标供应商采购产业单位订单商品,同时约定,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向产业单位发货并开展履约服务。 (*)价格说明 应答供应商在应答文件中承诺,在中标价格(订单价格)基础上给予国网电商*.*%的让利。 例如:某商品中标单价为****元,则: 电商化采购专区展示商品单价为****元; 产业单位向国网电商采购该商品单价为****元; 国网电商向中标供应商采购该商品单价为*****(*-*.*%)=***元; 中标供应商按扣除让利后的金额***元向国网电商开具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的发票。 本批次采购项目标包中标结果是否通过“国网电商”线上平台采购,详见采购公告附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见*.*专用资格要求。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年第*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 接受代理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转包行为的投标。 (*)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投标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除外购外协的产品外,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产品的资格要求;对于外购外协的产品,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公告资质相关业绩要求。 (*)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前,任一日在不良行为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即使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尚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在发送中标通知书之日,出现上述情况的,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号),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即使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亦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但在发送中标通知书之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人不得被*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即使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未被*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但在发送中标通知书之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投标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 除专用资格要求中明确接受代理、经销商投标的项目外,不接受代理、经销商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货物专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序号 货物名称 资质业绩要求 试验报告要求 生产许可证或检测合格证(入网许可证) 生产厂房 合同业绩 生产和试验装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在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须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生产及试验设备与上表明确要求的名称不一致的,但投标人认为满足要求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业绩以合同业绩复印件及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为有效业绩(发票金额应与合同金额对应,多次开具发票的应同时提供,发票应复印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业绩审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体业绩数量以实际供货后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为准。 *、如投标人持有效期内国网电子商务平台核实通过且合格的《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资质业绩凭证单》数据明细截图且其中所载明的数据足以满足上述各项资格业绩要求的,只需提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资质业绩凭证单》数据明细截图加盖公章扫描件即可,无需再提供证书及业绩发票等资料;对于投标人能提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资质业绩凭证单》数据明细截图,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资质业绩凭证单》数据明细截图载明的数据不能满足上述各项资质业绩要求的,投标人须对不能满足部分的资料按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复印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否则视为无效。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招标人将加强对招标采购设备材料的质量监督工作,加大监造、抽检、验收和供应商绩效评价力度,实现质量监督结果、合同履约运行、供应商绩效评价和招标采购联动。对在招投标、生产制造、交货验收、安装调试、入网运行等环节发生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问题的供应商,根据发生不良行为的程度,给予最高扣减该供应商协议有效期内中标总量**%的处罚,并暂停随后的采购需求匹配,待完成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放开匹配,如协议有效期结束时仍未完成整**取消剩余中标金额,终止合同。并在随后的招标采购评标环节分别给予限制授标或暂停授标、扣减商务评审分值等处罚措施。 *.招标文件的获取 *.* 招标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年*月**日**:**时(**时间,下同),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下同)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注册并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方可获取招标文件,电子钥匙的办理流程请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供应商应用指南”→平台注册→“电脑配置及电子钥匙”下载所有文件仔细阅读。电子钥匙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潜在投标人高度重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电子钥匙导致获取招标文件失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支持电话为:**********。 *.*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应答人在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供应商应用指南→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常见问题见首页“供应商应用指南”→操作手册(常见问题)”。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采购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 *.*注意事项 请各投标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电网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搜索本项目名称,然后凭企业CA证书电子钥匙登录后,点击“获取招标文件”按钮,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点击获取之后,获取下载操作完成时间视为投标人报名时间。 *.投标文件的提交 *.*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时间)。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提交)招标人。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纸版投标文件递交: (a)现场递交: 递交时间:****年*月**日 **:**时至**:**时 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路与康洋路交叉路口北***米**方大电力工业园计量楼*楼。 凡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视其放弃投标。 (b)本次纸质版投标文件不接受邮寄方式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 未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开标时间: 开标(开启价格公示)时间:****年*月*日*:**,公示时间约**分钟。 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公示报价。投标人可登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登陆账号后自行查看本项目报价情况,不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参加报价公示。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以下平台发布: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联系方式 *.*.采购人:**方大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电 话:****-******* *.*.采购代理机构:**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路与康洋路交叉路口北**方大电力工业园计量楼计量刘*楼 联系人:李老师电 话:***********/**** 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 *.合规声明 本招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邀请书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邀请书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投标邀请书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投标邀请书或公示信息、不得对投标邀请书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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