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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柳州城市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LZZC2023-G1-990348-LZJC)质疑答复函(二)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 标签:政府招标 汽车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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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采购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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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3年10月30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柳州城市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LZZC2023-G1-990348-LZJC)质疑答复函(二)。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质 疑 人:艾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文浩
授权代表人:王晓雷
地 址:******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同富路*号A栋***房(空港**)
质疑人于****年**月**日向我中心递交《质疑函》,对**城*职业学院新能源汽车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LZZC****-G*-******-LZJC)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提出质疑。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质疑人根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附件所显示投标标的信息,认为中标人所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五菱;型号:WULIN-MINI-EV)不属于微型企业。质疑人查询国家*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上汽通用五菱汽车有限公司并不在国家*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内,因此其并不属于微型企业。质疑人以查询截图作为事实依据,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注*”作为法律依据。
(二)质疑事项*:质疑人根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附件所显示投标标的信息,认为中标人所投的触控一体机(生产厂家:**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CLTC;型号:FF**EA)并不属于微型企业。质疑人以国家*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作为事实依据,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注*”作为法律依据。
(三)质疑事项*:质疑人根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附件所显示投标标的信息,认为中标人所投的LED灯(生产厂家:**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照明;型号:定制)并不属于微型企业。质疑人以国家*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作为事实依据,以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作为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人请中标供应商**持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生产厂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属于虚假应标,请求废除**持中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在处理质疑阶段,我中心收到**持中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说明材料,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结合采购人意见及我中心核实情况,质疑事项*至*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依据是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投标报价明细表》。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此条款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资信要求 政策性加分条件(如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有)”中已有注明。
(二)**持中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处理阶段,回复其《投标报价明细表》企业类型由于公司人员的疏忽,导致描述错误,其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被质疑的*项货物,未声明为小微企业。经复核,在本项目评审时**持中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声明“▲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智能实训台”制造商为中小企业,未对其他标的制造商进行中小企业声明,不符合价格扣除条件,在评审阶段未给予其价格扣除,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综上,质疑人艾伦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至*不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不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年**月**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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