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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闽0582破3号锦兴系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表决结果报告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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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4年02月06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2023)闽0582破3号锦兴系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表决结果报告。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锦兴系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表决结果
报告
***人民法院
暨债权人会议:
****年**月**日,锦兴系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经部分债权人申请对《重整计划草案》延期表决,***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决定**表决期限,表决期限最终**至****年**月*日**时止。表决期限届满后,经管理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普通债权组因表决同意金额占比未达法定通过条件而未通过,故该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家,占该组债权人人数的**.**%,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该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职工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职工债权人共*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该组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税款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税款债权人共*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该组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普通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家,占该组债权人人数的**.**%,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未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该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出资人组
****年**月**日,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顺利召开,由五家公司出资人审议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统计,五家公司出资人组全部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通过,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优化调整,形成《锦兴系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于****年**月**日发布《关于〈锦兴系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次表决的通知》。鉴于管理人提交二次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除缩短投资款的支付期限外,其余内容未作实质性调整,相较于《重整计划草案》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故已投同意票的债权人(含已表决通过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及出资人组,以及普通债权组中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不再重新表决。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即普通债权组协商,进行二次表决,表决期限至****年*月*日**时届满。表决期限届满后,经管理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现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家(其中一家债权人第一次表决时缺席),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的债权人共**家,占该组债权人人数的**.**%,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
鉴于已表决通过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及出资人组不再进行二次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效力及于《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效力及于《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另,在二次表决中投同意票的普通债权人中,有*家债权人同时享有有财产担保债权,该*家债权人在第一次表决中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未投同意票,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锦兴系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已表决通过。
特此报告
***泉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德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锦兴(**)化纤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锦福化纤聚合有限公司管理人
**正麒高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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