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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闽01破4号批准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5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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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4年05月25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2023)闽01破4号批准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福 建 省 福 州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闽**破*号之二
申请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凤街道软件大道**号软件园一期(海峡园)**#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王初坚,管理人负责人。
****年*月**日,本院根据**远少信息技术工作室的申请,裁定受理**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年*月*日,管理人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虽未表决通过,但目前**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出资人的权益已经为零,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查明:****年*月**日,**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籍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籍嘉投资公司)在《**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意向重整投资人预招募公告》的报名期内报名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书》。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预表决的结果,本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天信公司进行重整。
**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天信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出资人组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预表决中亦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对出资人组不再协商进行表决。经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根据**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及《在模拟清算条件下全部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出资人的权益已经为零,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的权益未受到影响,该部分债权人未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关于“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本案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中分组表决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且未发现本案重整计划草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之情形,故对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审 判 长 吴 华
审 判 员 唐宇恒
审 判 员 杨 以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陈蕾
书 记 员 钟许珠
附件 **天信投资咨询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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