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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鄂11破5号(2023)鄂11破5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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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4年03月29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2023)鄂11破5号(2023)鄂11破5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鄂**破*号之十三
申请人:**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罗志宏,**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本院根据**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年*月**日,本院指定**德铭律师事务所、**华商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星晖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志宏为管理人的负责人。
****年*月*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称星晖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众多潜在争议;星晖公司仍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期间,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尚未确定;星晖公司与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商谈如何衔接协同重整方案;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延期案例。目前管理人不适宜制作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无法在法院裁定星晖公司破产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故请求本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三个月至****年*月**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星晖公司资产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人为了维护星晖公司全体债权人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实现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在重整投资人、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尚不能完全确定,且正在与其母公司商谈协同重整方案的情况下,申请**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三个月,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至****年*月**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樊劲松
审 判 员 涂建锋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志远
书 记 员 刘 雄
附件 民事裁定书(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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