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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信息集成平台系统质疑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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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3年09月26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信息集成平台系统质疑答复函。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恒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秀区**大道**号青湖中心****号 邮编:****** 联系人:苏中枢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信息 质疑项目的名称:***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信息集成平台系统 质疑项目的编号:QZZC****-G*-*****-GXXZ 采购人名称:***第一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路***号江滨豪园**栋**层****室 联系人:梁艳腾 联系电话:****-******* **恒晟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项目编号:QZZC****-G*-*****-GXXZ)的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我单位于****年**月**日**时**分收悉,针对**恒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三部分评标标准一第*项标准体系认证中: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适用于软件的开发、实施、售后及技术服务) (*)ISO*****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医疗信息相关系统开发、技术服务或运维服务) (*)ISO*****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医疗信息相关系统开发、技术服务或运维服务) (*)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适合用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适用于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资质证书 要求以上证书由同一投标人或同一所投产品供应商出具,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全部提供得*分,缺少一项扣*分,累计扣分,扣完为止。证书未提供或不符合不得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对招标内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上述招标文件中设定了特定的认证证书即为“认证范围为医疗信息相关系统开发”,不许可其他官方认可的同档位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通过设置限制条件、提高参与门槛,通过隐含的倾向性,限制、排斥其它投标人提出质疑,严重违背了招标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依据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依据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③《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据④《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关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的回复: 招标文件所设定的证书均为行业通用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完全相适应,不存在“对招标内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财政部公布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请质疑人选择适合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三部分评标标准--第*项软件著作权要求: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自主研发的软件著作权: *) ETL数据处理平台(关键词:“ETL”) *) 主索引管理系统(关键词:“主索引”) *) 信息集成平台(关键词:“集成平台”或“信息平台”) *) 医院信息系统(关键字:“医院信息”或“HIS”) *) 患者全息视图系统(关键字:“全息视图”或“***视图”) *) 临床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关键词“临床辅助”或“CDSS”) *) 数据中心管理系统(关键词“数据中心”) *) 消息中间件软件(关键词“消息中间件”) *) 企业服务总线平台(关键词“服务总线”) **) 数据总线平台(关键词“数据总线”) **) 主数据管理系统(关键词“主数据”) 要求全部提供得**分。缺*个产品扣*分,累计扣分,扣完为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软件著作权名称可略有不同,但关键字或实际功能不一致不得分,以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对招标内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上述招标文件中设定了自主研发的软件著作权与特定的关键词即为“关键词”,不许可其他软件著作权的“关键词” 作为加分项,通过设置限制条件、提高参与门槛,通过隐含的倾向性,限制、排斥其它投标人提出质疑,严重违背了招标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依据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依据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③《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据④《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关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的回复: 评分中已经说明“软件著作权名称可略有不同,但关键字或实际功能不一致不得分”,不存在“对招标内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请质疑人选择适合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 :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标 准 第 三 部 分 评 标 标 准 - - 第 * 项 同 类 客 户 案例: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三甲医院类似项目案例,建设内容至少包含数据中心、信息集成平台、医院信息系统(HIS),提供每个案例得*分,满分*分; 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对招标内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上述招标文件中设定了 “三甲医院类似项目案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严重违背了招标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依据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依据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依据③《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据④《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关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的回复: 招标文件所设定的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完全相适应,招标文件不存在“对招标内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财政部公布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请质疑人选择适合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 ****年**月**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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