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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乡村振兴农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G1-230020-GXJH)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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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23年06月02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关于2023年乡村振兴农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G1-230020-GXJH)的质疑答复函。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质疑供应商:***炯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省*********街*号*单元*层*号
邮编:*****
联系人:陈立军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你单位关于“****年乡村**农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项目编号:NNZC****-G*-******-GXJH )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收悉。我公司对贵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评审指标分值构成(总计***分),其中客观分投标报价**分、业绩(*分)、资信(*分)、政策功能分(*分)总共只有**分,而凭主观判断、没有评审标准的技术分有满分**分,{供货方案(**分),安装方案(**分),后服务方案(**分),拟投入设备方案(**分)拟投入人员方案(**分)},最重要的技术性能分却没有设置。
事实依据:路灯的质量,主要是靠技术性能保证的。本项目中,技术性能分。财政部**号令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条、第*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五十五条。
质疑事项*答复:采购人采纳贵公司的意见,对该项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评分内容-供货方案(**分)
一档(*分):投标产品性能及配置完全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提供详细的货源组织、生产、供货及运输方案、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保障措施。
二档(**分):在上一档的基础上,结合对项目的理解和项目实际提供详细的货源组织、生产、供货及运输方案、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保障措施。分析项目供货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和预防措施。
三档(**分):在上一档的基础上,提供在工艺、材料(配件)选用等方面有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具体措施和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预案等,条理清晰、方案明确,确保项目按时按量供货到位。
不满足以上评分内容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合理化建议不在政府采购评审分值之内。“提供详细的”、“条理清晰、方案明确”、重点、难点为未量化、表述模糊,评审无标准答案。
本项目采购的是路灯,不是采购方案,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且*个供货方案(**分)分值太高,比三个客观分加起来*分还高出**分{业绩(*分)、资信(*分)、政策功能分(*分)}。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分办法中已将“供货方案”每个部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供货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详细列明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方案要求完整性差异,已经足够量化、细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贵公司所列举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表述模糊。且目前,在国内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体系中,财政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没有出台关于具体的评分办法、量化、细化的具体标准,及量化的程度和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至于对量化到何种程度,也未提出具体执行标准和管理办法。此评分项目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要求,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务技术分、主观客观分的分值比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次拟采购立杆式太阳能路灯不少于****套,安装地点遍及****镇*乡,安装数量多、安装地点分散、交付时间紧等需求。本项目评分办法的评审因素已充分考虑本次采购货物质量、性能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与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相对应。
针对贵公司质疑的“合理化建议不在政府采购评审分值之内”、“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无相关法律依据。
故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评分内容-安装方案(**分)
一档(*分):提供路灯安装及调试验收等的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保障措施,符合项目实际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
二档(**分):在上一档基础上,结合对项目的理解和项目实际提供详细的路灯安装及调试验收等的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保障措施,各道工序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项目实际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现场防火防盗、施工安全、应急救援等各方面措施得当,对项目的实施具有很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档(**分):在上一档基础上,有安装总进度表或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科学分析路灯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和预防措施、应急措施,条理清晰、方案明确。并提供安装现场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案。
方案不满足以上评分内容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提供详细的”。“措施针对性强”、“编制完善”、“重点、难点”、“条理清晰、方案明确”为未量化、表述模糊,评审无标准答案。
本项目采购的是路灯,不是采购方案,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且*个安装方案(**分)分值太高,比三个客观分加起来*分还高出**分{业绩(*分)、资信(*分)、政策功能分(*分)}。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分办法中已将“安装方案”每个部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安装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详细列明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方案要求完整性差异,已经足够量化、细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贵公司所列举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表述模糊。且目前,在国内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体系中,财政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没有出台关于具体的评分办法、量化、细化的具体标准,及量化的程度和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至于对量化到何种程度,也未提出具体执行标准和管理办法。此评分项目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要求,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务技术分、主观客观分的分值比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次拟采购立杆式太阳能路灯不少于****套,安装地点遍及****镇*乡,安装数量多、安装地点分散、交付时间紧等需求。本项目评分办法的评审因素已充分考虑本次采购货物质量、性能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与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相对应。
针对贵公司质疑的“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无相关法律依据。
故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评分内容-售后服务方案(**分)
一档(*分):提供详细的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承诺,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维护维修方案和措施合理,拟投入的售后服务人员配备合理,售后服务响应机制、替代品方案和价格等科学合理。
二档(*分):在上一档的基础上,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售后方案以及质保期满后售后服务各项承诺及保障措施等等,内容全面、科学合理。
三档(**分):在上一档的基础上,售后服务责任区划分明确,由专人负责专区售后工作,并承诺终生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和价格优惠等等。
方案不满足以上评分内容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提供详细的”,“方案和措施合理”,“内容全面、科学合理”,为未量化、表述模糊,评审无标准答案。
本项目采购的是路灯,不是采购方案,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第*条、第*.*条、第*.*条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分办法中已将“售后服务方案”每个部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详细列明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方案要求完整性差异,已经足够量化、细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贵公司所列举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表述模糊。且目前,在国内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体系中,财政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没有出台关于具体的评分办法、量化、细化的具体标准,及量化的程度和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至于对量化到何种程度,也未提出具体执行标准和管理办法。此评分项目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要求,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务技术分、主观客观分的分值比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次拟采购立杆式太阳能路灯不少于****套,安装地点遍及****镇*乡,安装数量多、安装地点分散、交付时间紧等需求。本项目评分办法的评审因素已充分考虑本次采购货物质量、性能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与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相对应。
针对贵公司质疑的“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无相关法律依据。
故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评分内容-拟投入设备方案(**分)
一档(*分):提供本项目加工或现成施工的设备计划,有拟投入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现场安装的机械、设备等的投入计划及使用方案。
二档(*分):在上一档的基础上,设备组织计划周密,明确生产或采购、运输、安装等方面所计划投入的设备数量、选型配置及进场时间,设备计划完全满足生产或安装需要。
三档(**分):在上一档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设备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突发情况下路灯生产或采购、运输、安装均按正常进度持续有效开展的保障措施。
方案不满足以上评分内容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组织计划周密”,为未量化、表述模糊,评审无标准答案。
“有拟”不能作为评标评分。
本项目采购的是路灯,不是采购方案,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且*个拟投入设备方案(**分)分值太高,比三个客观分加起来*分还高出*分{业绩(*分)、资信(*分)、政策功能分(*分)}。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分办法中已将“拟投入设备方案”每个部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拟投入设备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详细列明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方案要求完整性差异,已经足够量化、细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贵公司所列举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表述模糊。且目前,在国内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体系中,财政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没有出台关于具体的评分办法、量化、细化的具体标准,及量化的程度和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至于对量化到何种程度,也未提出具体执行标准和管理办法。此评分项目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要求,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务技术分、主观客观分的分值比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次拟采购立杆式太阳能路灯不少于****套,安装地点遍及****镇*乡,安装数量多、安装地点分散、交付时间紧等需求。本项目评分办法的评审因素已充分考虑本次采购货物质量、性能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与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相对应。
针对贵公司质疑的““有拟”不能作为评标评分。”、“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无相关法律依据。
故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评分内容-拟投入人员方案(**分);
一档(*分);方案中计划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合理,从生产或采购、运输到安装各环节均有专人指挥专人落实,明确计划投入人员的岗位能满足本项目加工生产(采购)、供货、运输、安装、售后等全过程实施要求。
二档(*分):在上一档的基础上,各岗位实施人员职责明确且责任落实,承诺各专业电工、焊工等配备合理且承诺持证上岗,人员管理考勤及考核制度等建立健全,满足项目实施的要求。
三档(**分):在上一档的基础上,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红合项目特点并制定人员应急预案等,确保各种突发情况下项目加工生产(采购)、供货、运输、安装、售后按正常进度持续有效开展。方案不满足以上评分项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配置合理”;为未量化、模糊表述,评审无标准答案。
“拟”不能作为评标评分
“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为不合理条款。
本项目采购的是路灯,不是采购方案,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且*个拟投入人员方案(**分)分值太高,比三个客观分加起来*分还高出*分{业绩(*分)、资信(*分)、政策功能分(*分)}。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分办法中已将“拟投入人员方案”每个部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拟投入人员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详细列明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方案要求完整性差异,已经足够量化、细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贵公司所列举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表述模糊。且目前,在国内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体系中,财政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没有出台关于具体的评分办法、量化、细化的具体标准,及量化的程度和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至于对量化到何种程度,也未提出具体执行标准和管理办法。此评分项目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要求,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商务技术分、主观客观分的分值比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次拟采购立杆式太阳能路灯不少于****套,安装地点遍及****镇*乡,安装数量多、安装地点分散、交付时间紧等需求。本项目评分办法的评审因素已充分考虑本次采购货物质量、性能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与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相对应。
针对贵公司质疑的““拟”不能作为评标评分。”、“方案只能起说明作用,不能用来打分”无相关法律依据。
此项,采购人部分采纳贵公司的意见,对该项部分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发布的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佳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信息:
关于****年乡村**农村公共基础照明项目(项目编号:NNZC****-G*-******-GXJH) 的质疑答复函.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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