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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港市特殊教育学校功能室建设项目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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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3年12月01日发布中标公告:关于龙港市特殊教育学校功能室建设项目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LGCG******* 二、项目名称:***特殊教育学校功能室建设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省*********街道秀山四区**栋***室            被投诉人:***特殊教育学校、**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特殊教育学校、****梁梁泽润园*-*-****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特殊教育学校的委托,代理【***特殊教育学校功能室建设项目采购(采购项目编号:LGCG*******)】,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年**月**日,**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不合理,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年**月*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经通知补正后于****年**月**日受理。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求 投诉事项:**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质疑货物与装修工程一起招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本招标流程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不适用该条例。且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货物采购内容符合该条目。因此本项目合法合规。我司对以上答复不满意,所以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代理公司明确项目为货物类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可是,本次采购一共**间教室,每间教室均有多项装修内容,具体可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本项目并非代理公司所称的仅为货物类采购,而是将货物采购与工程招标混为一谈,将本应适用工程法规的装修内容,混淆在货物采购里,首先是概念上的混淆不清,其次是法律适用上不符合。 事实依据*:代理公司答复:**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货物采购内容符合该条目。因此本项目合法合规。 依据****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工程包含装修工程,并说明。装修工程:包括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玻璃装配、抹灰装修、石制装修、门窗安装、涂料装修、其他装修。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没有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规定,进行分类采购,很明显将货物与工程混同为货物类一同采购,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忽视工程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我司怀疑是为特定供应商服务,属于不公平待遇。同时,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货物和工程的分类已经很明确,工程为**类,货物为*类。并非代理公司所称的无法确定分类。 本项目包含的木工装修、砌筑装修、抹灰装修、涂料装修等内容均属于工程,所以,本项目应将货物与工程分开招标,分别适用相关法规,才更符合项目的整体要求及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号令等。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将本项目的货物与工程分开采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公平对待潜在投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经本局调查:***特殊教育学校功能室建设项目采购****年*月*日通过专家论证,****年**月**日通过***委*府办会议形成纪要,****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代理单位(**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于****年**月*日代理公司对质疑做出答复,****年**月*日**博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局递交投诉书,***财政局于****年**月**日**时**分组织专家在***公共**交易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给出建议(详见附件),****年**月**日项目发布终止公告。 *、处理结果:对于专家论证结果,我局予以采纳相关建议,修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以确保项目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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