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沪0115破118号上海璞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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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4年05月20日发布中标公告:(2023)沪0115破118号上海璞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通知。
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璞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
申请人**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璞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年**月**日,**三中院作出(****)沪****破***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璞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沪****破***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各位债权人发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通知各位债权人于****年*月**日召集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为非现场会议。
本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作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表决,要求各位债权人在****年*月**日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债权人逾期未将表决意见回复管理人,或以空白票回复,均视为同意表决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①]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现管理人将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和结果告知如下:
债权人“**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金盾电器有限公司”“**乐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表决票,明确同意《方案》。其余债权人逾期均未将表决意见回复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视为各位债权人均同意《方案》。
本次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人数为**,同意本次《方案》的人数为**,比例为***%,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比例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②]之规定:
《关于聘请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方案》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特此通知。
**璞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①]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②]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