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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龙港市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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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4年04月01日发布中标公告:关于2023年龙港市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LGCG******* 二、项目名称:****年***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绿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省********街道明泉村            被投诉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世纪大道华鸿中央公园*期**幢****室、***站港大道**客运中心*-*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受***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年***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LGCG*******)】(以下简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年**月**日,************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在**省政府采购网中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日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绿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于收到投诉之日予以正式受理。其中本案涉及中小企业认定所需时间为**个工作日,该期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投诉人**绿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投诉人收到我单位关于对中标单位(**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资质是否符合招标要求的质疑文件,并没有对其认真核实,仅从中标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 中小企业声明函 ”的内容做出判断并给出答复。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回复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作为行为。 事实依据:****年**月 **日被投诉人公布“****年***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中标人为**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我公司通过“ 中国政府采购网 ”查询**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年**月-****年**月中标项目众多,涉及工作人员远超过小微企业人数要求,并不符合本招标项目对象。**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年 ** 月**日,注册资金高达****万元,并且成立有浙南、望里、**、**、***个分公司。****年**月至****年**月期间,**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标次数不低于**次,累计参与工作人数超过***人(详见质疑函内容)。且招标文件都规定不得分包、转包,必须得和中标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意味着**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数已超过***人以上(不含其在职的其他相关人员及其他非公开招标项目从业人员),已超过招标文件对“其他未列明 ”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人<从业人员<***人的为小型企业。其次,国家工信部关于从业人员的答复: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母(总)公司应当将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母(总)公司划型时,从业人员为母(总)公司与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之和。且在**地区有相关投诉案例,***永中街道环卫保洁一体化项目(项目编号:WZWY-**********) 的原中标人和**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同样的情况,最后被财政部门认定其小微企业声明为虚假应标,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基于上一事实,**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还存在虚假应标的诚信问题。如**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之前中标的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配置足够数量的人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与这些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那**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就在之前的项目(即本项目开标之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存在诚信和商业信誉问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履约项目,不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不满足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反之,如**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之前中标的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配置足够数量的人员, 那就必然不属于小微企业,对本次投标亦属于虚假应标行为,存在诚信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本次招标的被投诉人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违规,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彻底调查,依法纠正不法行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诉讼请求:本次招标的被投诉人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违规,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彻底调查,依法纠正不法行为,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称:*、**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等文件并结合采购文件相关要求,认定**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并享受价格扶持政策。此认定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中小企业的认定是由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并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职权范围,请贵局对此投诉事项做出裁断。 相关供应商**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答复称:对于**绿分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投诉我公司中标单位**日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资质,我总公司与分公司****年末从业人数为**人(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符合(国统字(****)***号)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标准(**≤从业人员<***),认定为小型企业。我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符合采购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日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其应当由***及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中小企业类型。****年*月*日,本局就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向***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函征询,****年*月**日***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认定:**日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属于小型企业,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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