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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高台县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2023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4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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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3年12月04日发布中标公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高台县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2023年第7号)。
    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 (****年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GJZC****GK*** 二、项目名称:*******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号厂房*** 被投诉人*:***农业农村局 地址:**省*****镇行政新区农业委员会大楼 被投诉人*:************* 地址:******南二环路****号祥和园原城投办公楼一楼 四、核查情况 ****年**月**日,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不合理,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违反政府采购政策。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内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故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关于压缩式垃圾车技术性能要求第*点,设置不合理,不符合实际情况,采购需求不明确。 经相关专家论证,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压缩式垃圾车的技术性能要求“可提供挂桶、铲斗、摆臂等多种不同收集方式”,是采购人为满足实际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车辆具有选装不同垃圾收集方式的能力,并不是要求所采购的压缩式垃圾车同时可满足挂桶、铲斗、摆臂等多种不同收集方式。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关于落实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设置前后矛盾,文件编制内容存在歧义,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报价标注“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 号)文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号)对其投标报价按**%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生产厂商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细致、不严谨的问题。但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模板均已标明“若有”。同时,经对本项目投标报价评分过程进行复核,所有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部分均按照财政部政策问答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评分。综上,招标文件虽存在编制不细致、不严谨的问题,但在采购过程中未对潜在供应商或投标供应商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评标结果,故此项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限定认证范围的要求不合理,且部分证书要求不合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五星级品牌认证、售后服务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的认证范围和证书等级进行评分,属于评审评分条款,并不是资格要求,且与本次采购的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服务保障、履约能力等有直接关系。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评分不合理,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与产品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介绍的评分标准前后矛盾,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对“技术部分”明确规定“扣完为止”、“扣完该项分为止”,不存在技术指标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的情况。同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第*项要求是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的具体量化分值;第*项要求是考察供应商所投设备技术性能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设定的量化分值,前后并不矛盾,不存在重复扣分的情况。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存在大量未量化的评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关于“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情况处理预案”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并且均设置了具体的评审因素。同时,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存在大量未量化评分标准的情形,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和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限期改正;对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不细致、不严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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