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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供应商:
我公司在公告期间收到关于“空气源热水供给系统服务(项目编号:PTHS*******-*)”的质疑函壹份 ,现答复如下:
质疑内容:*、我司对招标文件第**页商务部分评分*中的第*点“投标人所投空气源热泵机组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予以证明,原件现场备查。否则不得分。”,我司有疑议:
本次招标文件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名称没有做出明确要求,只含糊要求空气源热泵机组(即为热泵机组生产厂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就可得分。目前只有美的、海尔等厂家有获得此项奖项,他们都有生产空气源热泵机组,但其获奖项目名称并不是本次采购的空气源热泵机组相关技术,**:美的获奖项目名称:房间空气调节器节能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海尔集团提出的创造性项目——“以开放式研发平台建设为核心的创新体系”,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备。目前所有热泵机组的相关技术都没有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本项商务评分设置要求与本次采购需要不相适应,明显是为了给以上品牌送分而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第规定和违反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号)第*页“综合评分时,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条款。我司建议:删除本项评分设置或更改为:投标人所投空气源热泵机组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其获奖项目名称必须为空气源热泵机组相关技术的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予以证明,原件现场备查。否则不得分。
答复:采纳建议。现更改为:“ 投标人所投空气源热泵机组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其获奖项目名称必须为空气源热泵机组相关技术的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人公章予以证明,原件现场备查。否则不得分。”
*、原公告发布的“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年*月**日上午**:**:**(**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现更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及地点:****年*月**日下午**:**:**,***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
其他内容不变,本更改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有约束力。
采购人:**第二中学 代理机构:****恒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年*月**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