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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10号16号楼1至3层101房屋(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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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法院账户名:******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嘉创路**号**号楼*至*层***房屋 。 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万元。 特别提示:该房屋地处***经济开发区,且规划用途为厂房,有意参与竞拍者请亲自到相关主管部门详细咨询购买资格、过户条件等相关政策的要求,如因竞买人不符合相关购买资格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相应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标的物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特别提示: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含商办类)的相关要求(对于房产,其家庭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应当由家庭中具备当地购房资格者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及政策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之规定,拍卖标的物为房产且房产所在地存在限购政策的,竞买人应当于竞拍前向房产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其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后参与竞拍,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其截至成交裁定书出具时仍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产生的悔拍等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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