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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法院关于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8号20幢703室房地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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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人民法院
关于*****镇人民南路 **号**幢***室房地产拍卖的公告(第一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镇人民南路 **号**幢***室(含室内不可移动固定装修)房地产,登记权利人班某,登记权证号:苏(****)***不动产权第*******号,登记房屋建筑积**.**㎡、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房屋性质为*场化商品房,登记土地面积**.**㎡、使用起止期限为****-**-**止、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具体内容详见竞买须知、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及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场价金额(议价):***万元
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
二、竞价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重新公告。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财产的相关信息接受咨询,咨询电话***-*******,或关注“农润法拍”微信号了解详细情况。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农润资产可另行提供金融服务,有意者请自行联系,与法院无关。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五、特别提醒: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此次拍卖由**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安排集中看样,有意者可联系**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带领前往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无证房产即使成交本院也不负责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标的物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包括拆除、没收等法律后果),本院概不负责,且支付的拍卖款项本院不予返还。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该房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办理房屋登记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交付一定的费用,同时也存在因国家相关房产登记政策、无法提供有关材料或限购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可能性,该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该房地产目前由被执行人占用,占用人承诺待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日后**天内自行腾退搬离。
六、关于司法拍卖房产限购的特别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
*.买受人应当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受人于拍卖成交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成交确认书,持该成交确认书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购房资格审核。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买受人申请材料后将审核结果发送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成交裁定书或不予准许成交裁定书。
*.特别提示:
(*)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人民法院出具不予准许成交裁定书,并按照悔拍程序处理;
(*)买受人于拍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十五日内未取得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资格审核意见的,视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人民法院出具不予准许成交裁定书,并按照悔拍程序处理。
*.限购政策请咨询当地住建部门,如不符合限购政策本院将按照悔拍程序处理。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竞买人对于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的特别提示: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相关政策请于开拍前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次拍卖不接受组合性贷款方式购买。
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
*.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邮寄加盖公积金业务章的公积金贷款放款承诺书(见附件*)。
(*)人民法院根据公积金贷款放款承诺书,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
(*)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
(*)担保落实机构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
(*)承办银行依据贷款放款承诺书无条件发放贷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
*.贷款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已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
(*)贷款用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其他资料: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信息(见附件*);贷款还款账户资料;办理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其他需要的资料。
*.买受人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如不符合贷款条件,应采取其他方式于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余款。
存在下列情形的,按悔拍处理:
(*)因买受人过错,其在收到成交确认书三日内未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因买受人过错,其收到成交裁定书后五日内未办理权属转移和抵押登记,致余款不能按时缴纳至法院账上的;
(*)买受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逾期未能补齐余款的。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对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以及当地限购政策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特别提醒:
*.本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出卖方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缴,其后凭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向法院申请返还。】
*.有关缴纳税费的情况,竞买人可至税务部门了解详情。咨询电话:****-*****。
*.该资产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标的物拍卖开始前与本院联系。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一、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二、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四、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电话:****-********;
淘宝咨询电话:***-***-****(仅针对淘宝后台技术服务、操作情况,对于标的物的情况、看样、过户、售后等问题不予接待)
***人民法院联系地址:*****镇半泾南路**号;
对法院拍卖房产有意者需申请贷款,请拍卖前向抵押权银行信贷部门咨询贷款事宜。
E拍贷联系电话(请于工作时间联系):
*、中国银行**分行:宋经理***********;冯经理***********;田经理***********;陶经理***********;徐经理***********;
*、浦发银行**支行:邹经理****-********、***********;
*、**银行**支行:胡经理***********;
*、**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经理***********。
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及相应贷款金额由承贷银行审核。因审核需时,请申请人尽早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工作, 尽可能在开拍前完成审核工作,如果拍卖成交后因申请人审核滞后的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本院将依照《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的相关规定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省***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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