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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符庄村北何东比邻居项目6-1-601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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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人民法院 公告 (****)川****执恢***号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 财产 **省****开发区符庄村北何东比邻居项目*-*-***号房屋(以实际地址:石柏南大街***号) 起拍价:**.****万元 保证金:*.*万元 加价幅度:*.*万元 财产所在位置 **省****开发区符庄村北何东比邻居项目*-*-***号房屋(以实际地址:石柏南大街***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编号 / 所有权人及执行案号 兰XX;(****)川****执恢***号 规划用途/实际用途 住宅/住宅 小区名称 东比邻居项目 土地使用期限 / 建筑面积(㎡) 约***.*㎡(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最终以实际为准) 所在楼层/总楼层 *层/**层(电梯) 装修情况 **房(电梯) 户型 *室*厅*卫(以实际为准) 朝向 南(以实际为准) 租赁情况 无 优先购买权人 无 财产占有情况 空置 备注 *、本次拍卖财产地址为产权登记地址,如与现状有出入,最终以拍卖成交后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本次拍卖财产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得以存在质量瑕疵、面积差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需特别说明:(税费、过户、办证问题),竞买人务必到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成交后税费问题以及办证过户登记问题(如有疑问,买受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执行局第四办公室要求开具律师调查令,以便核实税、费问题和办证过户登记问题,本院予以支持)。一旦购买,如因缴纳税、费和过户办证与相关国家职能部门遇到障碍、困难或纠纷,导致不能顺利过户或者客观不能过户,延迟过户,甚至被****人民法院撤销拍卖(仅返还购房款,含保证金)等所产生的人力成本、资金利息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此买受人务必核实税、费问题以及办证过户登记问题,了解相关政策和清楚所购买房屋自身承担的法律风险。 *、本院已委托京东大数据、阿里拍卖及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平台对拍卖财产进行网络询价,上述财产询价结果均价为******元,上述公司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作为公告附件,请竞买参与人认真查阅。 *.房屋所涉欠缴的水、电、气、物业费及房屋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拍卖成交后,由法院负责交付房屋,**房空置。 *、能否办理房屋产权证,请买受人自行调查核实,一旦购买视为认可。如因开发商资料不齐或未缴税费等原因导致不能办证,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买受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一旦购买,视为知晓并认可。若不能办证,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次拍卖拍卖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具体面积以实际为准。请买受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一旦购买,视为知晓并认可房屋面积,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基于本次交易财产过户所涉及的双方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现场物业公司处了解,该房屋可能存在需要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补交建设费、供暖费等费用。请买受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一旦购买,视为知晓并认可,补交建设费、供暖费等全部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次拍卖财产本院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请竞买人务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购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委托手续应在****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拍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分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七、本院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发布时间以及拍卖时间。 八、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九、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次日起十五日内(****年*月**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尾款者一律按悔拍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营业室;账号:******************* ;转账时务必备注:(****)川****执恢***号 。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余款缴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尾款缴纳凭证)到本院(地址:*******大道***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于二十个工作日内自行联系承办法官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相关事宜。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 十一、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买受人只要未支付或未按时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悔拍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抵冲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拍卖后,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由原买受人补齐差价,拒不补齐的,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须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本院已委托**泰宇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拍卖期间组织看样工作。有关看样、产权过户、按揭金融贷款等咨询服务请关注微信公众号“TY泰宇辅拍”或咨询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工作日:*:**-**:**) (此号码只接受投诉,不接受咨询,监督范围仅为拍卖公司及平台不合规行为,对案件流程,信息不做解释,咨询请打公告上的咨询、看样电话) 联系地址:**省*******大道***号 ****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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