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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北路8号、10号、12号房产(变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2日 | 标签:路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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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上午**时至****年*月**日上午**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auction.jd.com/sifa.html),户名:**省****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被执行人***天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省*****北路*号、**号、**号房产,实物现状详见粤世房评报字【****】第****号询价报告。
上述房产的整体变卖起拍价为********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为******元。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在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
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暂无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变卖五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节假日休息)。标的物看样时间定于****年**月**日早上**点[请于上述日期之前预约,并编辑短信(短信内容为:“看样人姓名+手机号码+标的物名称”)发送至***********作为看样登记。咨询电话:***-********、****-***-***)]。
五、变卖方式: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六、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七、特别提醒: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存在不明第三人使用的情况。本次变卖的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本次变卖按标的物现状变卖,标的物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本院对上述情况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竞买人务必在竞卖前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并亲临展示现场。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竞买人在变卖成交当日需具备标的物所在城*房地产限购区域范围内的购房资格。变卖成交后,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标的物变卖成交后,本院出具确认变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对变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十、变卖成交后,由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程序结束后十日内将变卖成交价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省****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银行****支行,账号:**************,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粤**执恢***号”,以便法院查收),并在交齐变卖款后十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执行局(地址:******启德路**号)领取变卖成交裁定书。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十一、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不交纳尾款导致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十二、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三、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
**省****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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