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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7-2号1-21-1(变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4日 | 标签:路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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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变卖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位于******文体路*-*号*-**-*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动产证号:沈房权证**字第N*********号)。该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经**岳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元。一拍起拍价:人民币*******元,保证金:人民币******元,增价幅度:人民币****元。经本院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第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人民币*******元,保证金:人民币******元,增价幅度:人民币****元。经本院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变卖该房产,依法确定变卖价:人民币*******元,保证金:人民币******元,增价幅度:人民币****元。 本次变卖不包含该房产现有室内物品及该房产内未列入评估的物品,该房产现空置中,该房产能否正常过户办证及相关政策流程,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信息由买受人自行了解。该房产的外观、内在全部以实物为准,如存在的及潜在的法律上瑕疵,本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提醒: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特别提醒: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符合变卖标的物所在地的限购政策,否则由其自行承担房产不能过户及其他相应法律后果。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房产不安排看样,竞买人可自行到房产所在地进行了解相关信息,或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看样***-********王法官,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作日时间接受咨询。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五、变卖方式: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交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的变卖预交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网络司法拍卖从变买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变买价出价的无效。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标的物外观、内在全部情况,存在的抵押、租赁、拖欠税费等债务负担,存在的违法处罚、保险、年检等现存的及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在过户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等,由买受人自行核查、了解、确认,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特别提醒: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行承担。 该房产是否能办理房产产权登记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由买受人自行了解。该房产所属土地相关信息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竞买人需在竞买前向被变卖标的物所在地房管部门详细咨询房产过户的相关政策及办理时间,房产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次变卖仅为变卖前变卖标的物,竞买人需在竞买前向被变卖标的物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详细咨询能否办理户籍迁出、迁入的相关政策,户籍能否办理迁出、迁入风险自行承担,本院不承担户籍办理责任,不负责办理任何户籍相关手续。 该房产面积最终以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定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非法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财产已存在的合法占用、租赁等问题影响标的物交付的,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当事人解决。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委托人)。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不负责提供其他单据或凭证,包括与纳税相关的票据或单证),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金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法院查扣标的物之后产生的欠费(包含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供暖等欠费)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费、金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其他可能存在的包含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供暖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自行依法、依规处理。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的税务、房管、国土、不动产登记、电力、水务、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与变卖人无涉。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变卖开始前一工作日十四时前与本院联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变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十、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十一、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二、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变卖结束后三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账号:********************),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https://help.jd.com/user/issue/***-****.html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十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人民法院监察室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人民法院 网址: http://sifa.jd.com/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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