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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关于149.66平方米(九江市都昌县恒宝小区)(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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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拍卖**省******恒宝小区综合楼***房产的公告
******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省******恒宝小区综合楼***,面积***.**平方米,起拍价为人民币:肆拾贰万柒仟零玖拾肆元整(¥:******元),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增价幅度:人民币****元。
特别提示:
*、买受人须自行到当地房管部门了解相关政策,法院和辅助拍卖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房产状态、租赁情况请自行了解。
二、咨询、展示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前三天止(工作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辅助机构联系,统一协调看样事宜。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已对本标的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
六、拍品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拍品权属变更手续。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策的规定,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依法应由标的原产权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垫付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标的物原产权人已纳税、费票据,自本院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起十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有关房屋税费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处、国土局、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标的能否办理产权证,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竞买人可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限购政策及规定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及条件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竞买房屋所涉的户口等迁移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涉及过户等相关问题,请竞买人在拍卖开始前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个工作日前与******人民法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行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网拍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纳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一、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买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提醒:竞买人如悔拍,将没收全部保证金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次拍卖标的以现状交付,拍卖人不做任何担保,请各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咨询电话:***********(胡先生)
淘宝技术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星亮拍卖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年*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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