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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厦门市翔安区新莲三里9号1801室房产及室内家电(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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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拍 卖 公 告 **省***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省***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省***翔安区新莲三里*号****房产及室内家电。总建筑面积**.**㎡。(详见评估报告),以现状拍卖。 评估总价值:*******元,预估税费:*****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本场拍卖结束时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联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五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竞买人竞拍前须自行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竞买主体、规划限制、过户条件等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因违反相关政策而产生的不能过户风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竞买人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具备购房资格,不得违反标的物所在地的限购政策(本标的在***,意向竞买人应了解***当地限购政策,确保具有购房资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当提交自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七、本拍卖标的物拍卖成交后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税费以实际产生的税费为准(可能存在评估的税费计算有出入,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后再决定是否竞买,高于预评估的税费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该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和涉及看管、搬迁等一切费用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查核处理。按拍卖标的物现状拍卖,并按该现状移交拍卖物。买受人自行承担不能过户风险,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遇所拍卖的拍卖标的物因特殊原因无法移交等,法院有权撤销拍卖,且凡法院撤销拍卖的,仅退回拍卖款,但不计付利息,不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五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网拍平台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相应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于拍卖成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并注明执行案号:(****)闽****执恢***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二、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现予以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和评估报告。 咨询电话:*********** 联系人:小黄 监督电话:*********** 承办人:邓法官 联系地址:**省***螺城镇学园路**法院执行局*** **省***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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