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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水果批发市场(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7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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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 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本院账户名:*******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 如下: 一、拍卖标的:恭城大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壮族自治区*********镇水果批发*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恭城*不动产权第*******号】及地面附着的在建工程。 标的物详情:上述不动产的共有宗地面积为*****.**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在建工程共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层数及高度:*层,房屋总高度**.**平方米。上述不动产取得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竞价时间及起拍价: 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年*月**日**时至****年* 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 第一次拍卖起拍价:** *** ***元,保证金* *** ***元,加价幅度*** ***元。 三、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网的帐户,未有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授权委托书,但须在竞价开始三个工作日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人民法院将委托信息录入网拍系统。如果是多人共同购买该拍卖标的物的,须在竞价开始三个工作日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由人民法院将委托信息录入网拍系统。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的工作日接受咨询,看样联系人:***********黄(微信同号),该标的不安排统一看样,有意看样者请自行前往,具体事宜请联系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万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该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为免费服务。 六、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七、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八、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价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户名:(****)桂****执恢***号,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九、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款后,凭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登记手续。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也可由拍卖成交的交易各方自行约定买方和卖方税费承担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由被执行人承担;契税、印花税等由买受人承担。具体税费数额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其他可能存在的欠费(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后附应缴的税种及税率,仅作参考,实际收费以当地税务部门为准) 十、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自动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查询。 看样咨询电话:***********黄 联系地址:**********印山南路*号 监督电话:****-******* 辅助公司:**万立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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