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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9日 | 标签:政府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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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LBXBZC****-J*-******-KLZB(重)
二、项目名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宣传品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 址:******南湾街道上李郎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北二路***号/***盘古大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面)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是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的付款方式,严重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的规定,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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