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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恩尔伊网络)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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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人民法院 关于**恩尔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冯志鹏与被申请人**恩尔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级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恩尔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经**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高新开发区文轩路**号麓谷钰园C*栋***号,注册资本为***万元,法定代表人肖林。核准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的研发;计算机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网络集成系统建设、维护、运营、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备、办公用品的销售;电子产品、照相器材、日用百货、工艺品、服装、化妆品、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家具、玩具、箱包、婴儿用品、五金产品的零售;家居饰品、钟表的批发;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食品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P*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申请人冯志鹏与被申请人**恩尔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第****号仲裁调解书,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支付吴业芬等*位申请人共计*** ***元。该笔款项分两次支付:****年*月**日前支付** ***元; ****年*月**日前支付*** ***元。*位申请人的具体金额、账户及开户行详见附表二。二、吴业芬等*位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它仲裁请求,此后就劳动争议事宜不得再向被申请人**恩尔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从此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恩尔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冯志鹏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至****年**月*日,应当执行的金额为** ***元(含执行费***元),已执行到位*元,尚有** ***元未执行到位。经法院采取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恩尔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遂于****年**月*日作出(****)湘****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级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且具有三级及以上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住所地不在***内的须派工作团队常驻**办公。联合申报的(申报机构不超过两家),须明确主申报机构,并向本院提交**协议,明确各申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分配; (二)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万元,需提供能够直接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机构及其委派参与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自****年*月*日以来作为管理人已办结至少*件破产案件; (四)截至****年*月*日,申报机构在本院无*年以上未结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团队核心成员配备应当与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人员一致,如被选任为管理人后,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变更。 (六)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七)申报机构须在*个月内办结本破产案件。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管理人申报表》(同**中院表格,见中院任一破产案件公告),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其中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另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机构名称、等级、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未写明,视为放弃),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纸质资料一份,同时提供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一份,均密封装袋)。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中,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清算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此处仅指申报机构直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如系申报机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清算组的,应单独另附表说明),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容(对已在本院担任过管理人的或曾向本院提出过申报并提交过上述*、*项资料的,就上述*、*项资料仅需提供变动或补充部分,应着重提供本条的相关资料),该方案为本院评审的重点事项; *.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截至本公告之日,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清算组已办结和正在承办的破产、强清案件数量及进程(包括在本院承办的案件情况); *.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清算组情形的声明。 四、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个工作日,即截至****年*月**日下午*:**止。(以*点前司法技术室收到书面资料为准) 五、选任方式 依《******人民法院选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在符合公告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最终管理人,以及作为更换管理人的备选机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冯萍胡淋伟****-******** 联系地址:********大道**号******人民法院***室 破产案件承办人:左钢 ****-******** 电子邮箱:*********** ******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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