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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采决〔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8日 | 标签:政府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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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LBXCZC****-G*-*****-GXBY(重) 二、项目名称:****-****年***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重)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驰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祥和路****号投资发展大夏****号 被投诉人:**百裕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良庆区五象大道***号富雅国际金融中心G*栋***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财政局 地 址:********镇古学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所列的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中“诚信分(-*分)供应商在截标日前一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约违规情形的(以财政部门书面认定材料为评分依据),每次扣除* 分,最高扣分 * 分扣完为止。”。该项目要求提供财政部门书面认定材料为评分依据属于不合理要求,并且为明确是由哪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经对****-****年***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核实和对投诉事项进行研判。本机关认为: (一)**驰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对应投诉事项的任何“事实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佐证,不足以证明该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该评分标准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及政府采购“择优选用”原则,同时该项内容设置为评分条件而非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采购文件及本次采购的基本情况,文件所指的财政部门是指全部政府财政部门的文件均已认可,非专门指明某级财政部门,只要为政府财政部门发布的均已认可。本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因投诉人没有提供对应投诉事项的任何“事实依据”作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佐证,无法证明此项评审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本次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诉决定不服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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