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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第七股份合作经济社天河区棠石路新景苑新景市场28号商铺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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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第七股份合作经济社天河区棠石路新景苑新景市场28号商铺出租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3日 | 标签:
街招标
路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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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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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棠石路新景苑新景*场**号商铺出租 单位名称 ******棠下街棠下第七股份**经济社 合同号 **棠下********* 资产名称 ***棠石路新景苑新景*场**号商铺(***); 合同甲方 *****棠下第七经济发展部 合同乙方 杨庆龙 合同类型 商铺租赁合同 **面积 *.** 物业面积 **.**** 面积单位 平方米 承包年限 *年*月**日 承包/出租单价 ****.** 元/月 首年承包金额(元) *****.** 入帐年份 * 总金额(元) ******.** 租金收取周期 每月 入帐时应收款(元) 不变租年限 **月 每几年变租一次 **月 升租方式 比例 升租比例/金额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签订日期 ****-**-** 中止日期 地区名称 棠下 经营开发类型 租赁 合同描述 *、该标的物业之用途为商铺。出租方于****年*月*日交付标的物业,交付标准以标的物业现状为准。承租方需另外向新景苑物业管理处缴交垃圾费***元/月。 *、租金按本方案列明的标的物业的面积计算,竞投意向人报名参加竞投即视为其认可以标的物业面积计算租金。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以此面积为准。如租赁合同约定之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出租方不予退还租金,承租方也不用多缴误差之租金数额。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该标的物业按现时的现状(包括水电)出租,设施需增容需以业主方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业主方予以配合,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悔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应当合法合规地使用水电,按时交纳水电费,水费*元/立方米,电费*.*元/度,由新景苑物业管理处收取,如供电供水部门价格有上下波动的,由新景苑物业管理处根据供水供电部门价格调价。如在租赁期间被供电供水部门发现有偷电偷水等违规行为的,则视为承租方所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方就租金等费用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其中管理费为总租金的**%,物业租金为总租金的**%),出租方有权指派*****棠下第七经济发展部或出租方的其他下属企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该签约主体开具发票。 *、该标的物业暂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标的物业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件、消防证照、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承租方自行办理本标的物业的工商证照、消防证照、营业手续等,承租方无法取得本标的物业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消防证照、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等的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如租赁合同因无证产权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标的物业使用费、管理费(如有)等,标的物业使用费的金额及期限按原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及期限的约定为标准计算,且所有条款均按原合同执行。如标的物业遇政府行为需要拆除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应当在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的期限前搬迁完毕,如政府对该拆除行为不予补偿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竞得人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纳设施补偿费*****元(大写:伍万元整),设施补偿费归出租方所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竞得人需足额补缴上述费用后方能签订合同,如竞得人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足额补缴上述费用,则视为竞得人原因,未与出租方签订合同,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转至业主方,由业主方全额扣除,不予退还。 *、标的物业不准经营易燃易爆、存储危化品,否则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对标的物业进行修补的,包括但不限于修补厕所渗漏、墙体裂痕、楼顶漏水等,一切修补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小区内的保安费(如有)、物业管理费(如有)、政府部门收取的出租屋税费(如有)、申领牌照(如有)、罚款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不得在标的物业经营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禁止的行业,如环保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租赁期内必须守法经营,做到“齐门经营”,不得占道经营,若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未能按时改正或其行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的,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业,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承租方付清所有租金等费用,若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方的通信地址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提供的地址为确认的、可寄达地址。如承租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须及时以书面并盖章或签名的方式告知出租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关履行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信函、文件、司法文书等,出租方有权按照上述确认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快递或者挂号信等形式告知。如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邮件退回,则邮件退回之日则视为已送达承租方。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承租方未能竞得的,则其应当提前搬迁并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将标的物业交还给出租方。如租赁合同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终止的,则承租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标的物业交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逾期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标的物业及附属空场地内所有设施、物品、装修、装饰、外墙广告灯箱等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的租赁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计付至实际交还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有)、增设构筑物(如有)之日,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等费用的标准计算。 **、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及本项目交易中的任何文件的所有约定条款,均构成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要求承租方立即恢复标的物业原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赔偿出租方损失等。 **、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出租方所在村的村规民约。 **、承租方须获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对标的物业进行装修、改造;如需增设建筑物、加装电梯、报装消防设备等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承租方需以业主方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由承租方负责,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若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自行增设的建筑物、电梯设备及其水电设施的所有权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增设建筑物的租金由承租方按合同约定的同期租金标准向出租方另行支付,租用年限、管理等事宜按适用合同的约定。因增设该建筑物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出租方原标的物业毁损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增设建筑物产生的一切费用、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业主方予以配合。租赁合同期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标的物业和增设建筑物现状交还或恢复标的物业原状、拆除增设建筑物,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如产生恢复原状之费用则由承租方承担。 **、在租赁期限,承租方需要报装各类物业附属设施(如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或者对物业进行升级改造的,均必须要以业主方的名义申报、报建,在安装或者改造完成后一个月内,必须要将所有相关的申报、批准文件的原件交给业主方,如有违反,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在租赁合同期内,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如有)如遇政府征收或“三旧”改造需要拆迁的,自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搬迁公告之日该租赁合同即解除,且承租方应在收到搬迁及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日内无条件搬迁完毕(具体以征拆主体发出的搬迁通知的期限为准)并向出租方交还标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不作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一切征收、征用、“三旧”改造手续,政府支付的所有补偿款、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款、物业拆迁补偿费、设施补偿费、安置费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逾期未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标的物业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须支付承租方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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