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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石东实业有限公司石东新街商铺#107出租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8日 | 标签:街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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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合同名称 石东新街商铺#***出租 单位名称 ***石东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号 **石东********* 资产名称 新街商铺(***); 合同甲方 ***石东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 荣超 合同类型 商铺租赁合同 面积 **.** 面积单位 平方米 承包年限 *年*月*日 承包/出租单价 *****.** 元/月 每年承包金额(元) ******.** 入帐年份 * 总金额(元) ******.** 租金收取周期 每月 入帐时应收款(元) 不变租年限 **月 每几年变租一次 **月 升租方式 比例 升租比例/金额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签订日期 ****-**-** 中止日期 地区名称 石东 经营开发类型 租赁 合同描述 *.租金收取方式按月租金收取,承租方需按先支付后使用的方式来支付月租金。 *.该标的场地暂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标的场地之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件、消防证照、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承租方自行办理本标的场地的工商证照、消防证照、营业手续等,承租方无法取得本标的场地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消防证照、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等的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如租赁合同因无证产权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标的物业使用费等,标的场地使用费的金额及期限按原租赁合同中有关租金及期限的约定为标准计算,且所有违约条款均有效。 *.场地无水无电按现状交付使用,日后如需报装水电或者改作其他用途时需经出租方同意,由承租人自行报建,一切费用则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悔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方须获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能对标的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如需增设建筑物,承租方同时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若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自行增设的建筑物及其水电设施的所有权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增设建筑物的租金由承租方按合同约定的同期租金标准向出租方另行支付,租用年限、管理等事宜按适用合同的约定。因增设该建筑物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出租方原标的物业毁损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增设建筑物产生的一切费用、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租赁合同期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标的物业和增设建筑物现状交还或恢复标的物业原状、拆除增设建筑物,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如产生恢复原状之费用则由承租方承担。 *.合同期内,如遇政府征收、征用或“三旧”改造拆迁的,出租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已收取承租方的年租金则按合同解除当日截至的实际使用时间来计算租金,在扣除应收租金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的租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该标的出租物业按现状交付,竞投方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已了解并视为接受,出租标的物计租面积:约**平方米,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此面积为基础,任何其他方式测量均不影响该计租面积的确认。如租赁合同约定之计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出租方不予退还误差之租金,承租方不用补缴误差之租金。承租方不得以租赁合同约定之计租面积与租赁物业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支付补偿或者赔偿,若承租方因此而解除合同则视为承租方单方违约,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 *.承租方的通信地址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提供的地址为确认的、可寄达地址。如承租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须及时以书面并盖章或签名的方式告知出租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关履行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信函、文件、司法文书等,出租方有权按照上述确认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快递或者挂号信等形式告知。如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邮件退回,则邮件退回之日则视为已送达承租方。 *.承租方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等其他费用超过**天的,出租方可以邮政快递等方式将催交租金的书面通知送达给承租方,如承租方在限期内未交齐拖欠的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则出租方可以邮政快递等方式再向承租方寄送律师函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无需承租方确认是否愿意交还物业,出租方有权收回出租物业另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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